(2017)豫172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永明与张付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明,张付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319号原告:黄永明,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付学,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黄永明与被告张付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付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永明诉称,2015年秋后,其为被告往湖南长沙、衡阳运送玉米,被告向其支付运费。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运费,经结算,被告下欠15000元运费未支付,向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黄永明运费壹万伍仟元(15000元)2016年8月15日。”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付学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秋后至春节期间,原告为被告运送玉米,运费共计17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2000元,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黄永明运费壹万伍仟元(15000元)2016年8月15日。”所欠运费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15000元,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付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永明欠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张付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