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董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华吉,董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邢华吉,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董博,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区东升居委会吉祥路吉祥生活区**号楼*单元***号居民,现住址。本院在赵辉诉王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