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武先与王守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三、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刘某某现金25000元,定于2016年8月1日给付10000元,下余15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动履行了给付刘某某1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对此予以确认,鉴于王某某已全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由王某某给付刘某某现金25000元(先行给付10000元,本次申请执行15000元)已执行完毕。决定收取执行申请费6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