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固港口有限公司、时均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金固港口有限公司,时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南侧财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84919401Y(1-1)。法定代表人:屠业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固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石跋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9186652-0。法定代表人:时均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时均成,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金固港口有限公司、时均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金固港口有限公司、时均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固港口有限公司、时均成在银行的存款8240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