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辖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建峰、邵红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建峰,邵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建峰,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红光,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汤建峰因与被上诉人邵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3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浙江中裕置业有限公司为融资需要一份《债务履约能力评定》报告,所谓20万元借款是上诉人从被上诉人邵红光处拿去缴纳评定报告的费用。本案事实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委托合同履行地都在江苏省涟水县,本案应由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戎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寿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