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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葛晗宁、蔡秀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晗宁,蔡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晗宁,男,1992年6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蔡秀龙,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孙玉红,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晗宁、蔡秀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葛晗宁、蔡秀龙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晗宁、被告人蔡秀龙及其辩护人孙玉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葛晗宁在赤峰市红山区松州桥南侧菜市场丁字路口西一挂有糖果春联批发的商厅内,设置2组共12个操作单元(每组6个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名为“美人鱼”和“金蝉捕鱼”的捕鱼机,通过现金上分充卡、刷卡退分兑现金的方式,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并以每个月10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蔡秀龙为其管理该游戏厅。被告人蔡秀龙在此期间负责租赁商厅、游戏厅开业前的先期宣传、拉拢玩家、经营管理该游戏厅等事项。经鉴定:该“美人鱼”、“金蝉捕鱼”2组共12单元的捕鱼机为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晗宁、蔡秀龙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葛晗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蔡秀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葛晗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蔡秀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秀龙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蔡秀龙法律意识淡薄,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影响,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蔡秀龙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闫某某、陆某、郑某、毕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孟某某、杜某、王某1、王某2、孙某、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租房协议,收条,记账本,账单照片,缴款书,辨认笔录,办案说明,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赌博游戏机认定检验报告书,户籍信息,被告人葛晗宁、蔡秀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晗宁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秀龙明知葛晗宁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领取高额工资,与被告人葛晗宁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葛晗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秀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晗宁、蔡秀龙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葛晗宁、蔡秀龙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晗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蔡秀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陈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