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刘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刘海英,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027号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亚男,总经理。被告:刘海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刘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申请撤回��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