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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孙博文、李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孙博文,李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初327号原告:李玉华,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博文,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素花,女,193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玉华与被告孙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诉讼期间本院依法追加仉秀娟的母亲李素花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侯正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博文、李素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3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利息从2015年7月31日起按月息2%以15万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为42000元,从2015年9月2日起按月息2%以15万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日为39000元,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为止,以上合计381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孙博文系仉秀娟第一顺序继承人,仉秀娟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2015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当时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仉秀娟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原告提供了借款。2016年7月9日原告听说仉秀娟因病去世,因此要求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博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书面答辩。被告李素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博文的母亲仉秀娟(系被告李素花的女儿),生前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5年7月31日、2015年9月2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当时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仉秀娟向原告出具了两份金额15万元的借条。但仉秀娟因患癌症于2016年7月9日去世。其生前留有海拉尔区国贸花园2期A座2单元802室住宅一套现由孙博文居住。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孙博文、李素花均向我院提交了书面自愿放弃对海拉尔区国贸花园2期A座2单元802室房屋继承权的声明。原告李玉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2份原件,证明原告与仉秀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仉秀娟至今未还款;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推断书复印件,证明仉秀娟2016年7月9日去世,被告孙博文系仉秀娟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孙博文及法院后追加的李素花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出具的孙博文、仉秀娟户籍信息详情;被告孙博文、李素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均系原件,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虽系复印件但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华与借款人仉秀娟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人仉秀娟死亡,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博文、李素花在其遗产范围内代其偿还债务。鉴于二被告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将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故二被告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博文、李素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理仉秀娟的遗产,以仉秀娟遗产偿还原告李玉华借款30万元及利息81000元,合计:381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分别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和2016年10月2日,应当计算至给付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5元,减半收取3507.5元由被告孙博文、李素花在仉秀娟遗产范围内予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正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