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晓晶与胡明尧非诉财产保全之一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晶,胡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财保11号申请人:胡晓晶,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被申请人:胡明尧,男,住集贤县福利镇。申请人胡晓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胡明尧位于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厂区院内房产(房产证号集房权证笔架山字第000942**号、集房权证笔架山字第0009905**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胡晓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胡明尧位于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厂区院内房产证号为集房权证笔架山字第000942**号、集房权证笔架山字第0009905**号房产。查封房屋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胡晓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