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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福年与被执行人许世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福年,许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苏福年,男,1967年3月20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世民,男,1978年11月17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板城镇。申请执行人苏福年与被执行人许世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福年与被执行人许世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世民有冀HBC2**号奇瑞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世民所有的冀HBC2**号奇瑞车一辆,查封期限三年,期间不得办理变卖、抵押等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