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海申请执行刘玲、姜望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刘玲,姜望平,余海,刘玲,姜望平,余海,刘玲,姜望平,余海,刘玲,姜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海,男,汉族,2000年11月19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理人:余明祥,男,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系余海父亲。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姜望平,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余海与刘玲、姜望平人格权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望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43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续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