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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雄略与殷国权、陈学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雄略,殷国权,陈学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692号原告:朱雄略,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杨秋霞,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小龙,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国权,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陈学妹,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轻纺城24幢23号、25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67145726P。负责人:沈志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锋,公司职员。原告朱雄略与被告殷国权、陈学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荣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雄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国权、陈学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殷国权、陈学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雄略撤回对被告殷国权、陈学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朱雄略承担。审判员  白荣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