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异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连胜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乔,常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异1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乔,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连胜,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常连胜与刘乔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海民(商)初字第28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08���3218号]一案过程中,刘乔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乔述称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在没有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其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所提异议,针对的是执行依据,并非针对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处理范围,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刘乔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乔的执行异议申请。如���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邵红燕审 判 员 潘亮洁代理审判员 朱卉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佳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