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俄尔赤沙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俄尔赤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尔赤沙,男,彝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文盲,住四川省越西县。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俄尔赤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川1126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俄尔赤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扣押的刀一把,予以没收并销毁,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夹江县公安局予以执行。被告人俄尔赤沙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尔赤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尔赤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尔赤沙撤回上诉。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6刑初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进科代理审判员 雷云霞代理审判员 罗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