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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惠芳与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芳,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346号原告:吴惠芳,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杨明添,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友梁,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住所地龙川县。法定代表人:蔡春梅,总经理。原告吴惠芳与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惠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惠芳以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原告己履行),由原告吴惠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旭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刁巧琳书 记 员 傅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