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丁东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丁东风,张晓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负责人:李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东风,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晓影,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丁东风、张晓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东风、张晓影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42466.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