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成龙钢管租赁站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成龙钢管租赁站,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17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成龙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孙家寨村西1号院。经营者:虞惠珍,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孙家寨村西1号院。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水岸国际公寓4幢28层2802号。负责人:李鸣朝,经理。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53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总经理。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成龙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成龙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