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加俊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李加俊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826号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化工大院8号楼8211室。法定代表人:胡志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姗,公司职员。被告:李加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峰,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昌,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加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