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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程生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生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32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生勇,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2016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6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4日华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生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生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上午14时许,被告人程生勇窜至山庄乡大庄村闹泥坡自然村,潜入村民卢某某家中,将放置于卧室衣柜内钱夹的1200元现金盗走后逃匿。后被盗的1200元已追回退还失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时的现场状况;3.抓获经过,证实华池县公安局2017年1月6日在县城中街“天意通”网吧南庄乡街将被告人抓获;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1200元已退还失主卢某某的事实;5.被害人卢某某陈述,证实其丢失的具体金额;6.华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程生勇于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7.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生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生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杰附页(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