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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佟明虎与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明虎,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佟明虎,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明虎与被执行人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佟明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锡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