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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一路支行、仝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一路支行,仝一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678号上诉人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晋海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一路支行。负责人雷国治,行长。被上诉人仝一鸣。上诉人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一路支行、仝一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