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泽元与邓利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元,邓利,邓泽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107号原告:邓泽元,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邓利,男,生于1985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邓泽友,男,生于1954年5月17日,汉族,系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邓泽元与被告邓利、邓泽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邓泽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泽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曾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冬梅人民陪审员 刘官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淞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