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大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学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波,该局职员。被告: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英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继武,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12.00元,减半14456.00由原告大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斌审 判 员 张明兢人民陪审员 于 亚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立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