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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崔彦武、刘福全与苏金战、谢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彦武,刘福全,苏金战,谢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3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崔彦武,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福全,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金战,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一审被告:谢延军,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崔彦武、刘福全与被上诉人苏金占、一审被告谢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2016)内2530民初66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彦武、刘福全又以原审判决正确,并愿意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彦武、刘福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彦武、刘福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上诉人崔彦武、刘福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朝   勒审判员 胡 雅 格审判员 萨仁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