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佳友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5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佳友,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佳友。被执行人刘磊。关于高佳友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磊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磊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2000.00元扣划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刘磊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上的工资款80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