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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巧云与施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巧云,施其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308号原告:孙巧云,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施其发,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孙巧云诉被告施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孙巧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原告孙巧云负担。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本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