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贝维声、李水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维声,李水兰,朱荣秀,邹辰生,贝维声,李水兰,朱荣秀,邹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贝维声,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李水兰,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八步区。被执行人:朱荣秀,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邹辰生,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贝维声、李水兰与被执行人邹辰生、朱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辰生、朱荣秀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