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正东与刘晓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东,刘晓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706号原告:王正东,男,生于1983年9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辛一村商业街**号。被告:刘晓艳,女,生于1981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辛二村石楼街*号。原告王正东与被告刘晓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东、被告刘晓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正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王冠鑫归原告王正东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200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2日生育儿子王冠鑫。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刘晓艳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刘晓艳辩称,我与王正东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定:王正东与刘晓艳200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2日生育儿子王冠鑫。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审查表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庭审中,王正东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养育儿子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彼此珍惜,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配合照顾好家庭。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让家庭和谐幸福。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正东与被告刘晓艳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正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