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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传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21号被执行人:高传旺,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后因严重疾病被保外就医。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高传旺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