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传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21号被执行人:高传旺,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后因严重疾病被保外就医。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高传旺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