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徐永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徐永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506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139号。负责人:王绍保,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系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寿,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被告徐永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