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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来福与王文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来福,王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宋来福,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西山村。被申请执行人:王文涛,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边营子组。本院在执行宋来福与王文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文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