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苏州升晶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金坛经济开发区友缘服装厂、潘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升晶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金坛经济开发区友缘服装厂,潘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910号原告苏州升晶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委托代理人钱斌。被告金坛经济开发区友缘服装厂。经营者赵巧红。被告潘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升晶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经济开发区友缘服装厂、潘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升晶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升晶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苏州升晶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秋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