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柜食品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柜食品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0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七路168号综合配套服务楼。法定代表人:史俊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柜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七路99号18号楼105-1-02号。经营者:赵海龙,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执行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柜食品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柜食品超市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