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利永基与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2017民终285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永基,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2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永基。委托代理人:王俊,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委托代理人:高鹏飞,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彦斌,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汉章。委托代理人:何小文,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覃泽培,该单位员工。上诉人利永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骏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利永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利永基负担。判后,利永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作为出租车司机,应当按规定享受年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任何特殊行业可以不实施年假规定。同时,上诉人从来没有书面同意放弃休年假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上诉人应当依法享受���假及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二、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购买社保。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第四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9月24日颁布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3月2日颁布的《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均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劳动关系。可见,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行业或劳动者可以约定,单位无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车汽车承包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行为的通知》(穗交函(2014)563号)免除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根本不能作为被上诉人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免责依据。被上诉人在收取承包费之外,收取的上诉人办理社保的费用,并没有全部用于为上诉人购买社保等,造成上诉人失业和退休等各项待遇受到损失。上诉人在社保等待遇方面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三、上诉人应当享受独生子女补贴,被上诉人应当每年支付60元。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岁时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上诉人入职时,已按被上诉人要求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并在入职前办理并提供了独生子女证。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独生子女补贴。四、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上诉人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仅仅是合同到期不续签,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违法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才是最根本的原因。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五、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时效,因为直到2016年12月7日,上诉人才领取���油补贴。上诉人的仲裁时效应当在其领取燃油补贴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六、被上诉人收取互助金,是乱收费行为,应当全额返还给上诉人。上诉人工作期间,被上诉人已收取高额承包费,利润惊人。被上诉人又巧立名目收取互助金,但实际上互助金根本没有花在出租车司机身上,这笔互助金一直由被上诉人非法占有和挥霍。出租车司机工作极其辛苦,赚的都是血汗钱,被上诉人拒不返还,对上诉人极不公平。七、关于高温补贴问题,上诉人作为出租车司机,其工作地点在户外,即使有空调,也是在有乘客的时候才使用,而且开空调的费用也是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故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高温补贴。八、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工资的5%来缴纳,在上诉人承包期间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缴纳过这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而且还存在被上诉人收取���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但没有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故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住房公积金。九、关于医保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工资的8%来缴纳,但被上诉人从来都没有为上诉人缴纳过,而且还存在被上诉人收取了代缴医保费用但没有用于缴纳医保的情况,故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医保费用。综上,被上诉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此,利永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利永基2004年至2015年未休年终假期工资10500元、2004年至2015年独生子女补贴945元、2004年至2015年互助金4800元、2004年至2015年社保费用32000元、2004年至2015年医疗保险22000元、2004年至2015年高温补贴3300元、2004年至2015年住房公积金6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4年至2015年)57431元。被上诉人广骏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利永基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利永基与广骏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利永基直至2016年7月5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认定利永基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并在此基础上依法驳回利永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利永基上诉认为其于2016年12月7日领取广骏公司发放的燃油补贴,故从此时起算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但经审查,利永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利永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利永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文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