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魏李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16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李强,男,1995年9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李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渝0117刑初71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魏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李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李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李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李强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刑初7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