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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86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代县峪口乡双徐村人,现住本村。被告:郎某某,男,汉族,1961年2月23日出生,代县聂营镇录青村人,现住代县上馆镇上平城村。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姚某某与郎某某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上平城房院一处,归儿子郎建平所有;三、其它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姚某某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文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生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