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泉州明达货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泉州明达货运有限公司,黄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北路鸿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57875E。法定代表人:庄解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明、陶少猛,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明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霞福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506114XA。法定代表人:黄书良,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黄书良,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书良、泉州明达货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62.5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黄书良、泉州明达货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