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袁军与浙江凯胜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张留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军,张留娟,浙江凯胜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军,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莲,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胜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宝,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原告:张留娟,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凯胜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张留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76元,减半收取3488元,由上诉人袁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烈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