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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玉良与李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良,李占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167号原告张玉良,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友,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占杰,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良与被告李占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良于2017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良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玉良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汉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