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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与张祖寿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祖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祖寿,男,1962年1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朝阳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18960321-8。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明,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3119962042884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生,男,1962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祖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上诉人张祖寿送达了《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162元,上诉人张祖寿于2016年11月16日签收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上诉人既未交纳上诉费用,又未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祖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