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956号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端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明华,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显娟,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系该公司法务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汤三根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