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国强与周传德、上海立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强,周传德,上海立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054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强,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周传德,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现关押在昆山市看守所。被执行人上海立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4幢3层,组织机构代码30130573-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贸一横路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强与被执行人周传德、杨世军、上海立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兴好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4994.3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付的6211.3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立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周传德应付的款项,经本院协商,在另案中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0余万元。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流拍,余款申请人正与上海立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拍卖车辆流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已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双方仍在协商处理中,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