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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九台区春阳帮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战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区春阳帮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战红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169号原告:九台区春阳帮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兴隆镇新春村10组。法定代表人:孙占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战红岩,男,成年人,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九台区春阳帮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九台春阳合作社)与被告战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九台春阳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战红岩立即给付种子款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战红岩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4日,战红岩在九台春阳合作社处赊购玉米种子泽玉709,即赊购10袋、赠送1袋,战红岩共计欠九台春阳合作社人民币1000元,并在销售凭证上签字。九台春阳合作社多次索要未果,战红岩至今未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九台春阳合作社起诉的被告姓名与战红魁的实际姓名不符,本案中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九台区春阳帮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九台区春阳帮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