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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合文,杨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张立群,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合文,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杨溪海,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合文、杨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合文、杨溪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