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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美娜等与被执行人金虹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娜,张国友,寇小敏,寇晓艳,金虹杉,金虹宇,王华,王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娜,女,汉族,住同江市。申请执行人张国友,男,汉族,住同江市。申请执行人寇小敏,男,汉族,住同江市。申请执行人寇晓艳,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金虹杉,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金虹宇,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华,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晓宏,女,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美娜、张国友、寇小敏、寇晓艳与被执行人金虹杉、金虹宇、王华、王晓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