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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蕊与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蕊,王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423号原告:刘蕊,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东方,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刘蕊与被告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蕊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审 判 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