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蕊与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蕊,王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423号原告:刘蕊,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东方,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刘蕊与被告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蕊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审 判 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