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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2017)甘07民终97号田一辰诉李春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一辰,李春斌,马志龙,张加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一辰,男,200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馨宇丽都小区**号楼*单元***室,学生。法定诉讼代理人:田彬,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馨宇丽都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工商户,系原告田一辰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化立国,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斌,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南环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龙,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长安乡八一村二社**号,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加宏,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三闸镇瓦窑村六社,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锋,张掖市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田一辰与被上诉人李春斌、马志龙、张加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信息,无法联系及通知李春斌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田一辰及被上诉人张加宏、马志龙申请本院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一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