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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包承香、叶文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承香,叶文庆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财保7号申请人:包承香,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文庆,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滩恒利旅游度假中心中心区。申请人包承香与被申请人叶文庆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撤保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包承香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包承香负担。审判员  汪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志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