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晏贷妹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晏贷妹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469号罪犯晏贷妹,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贷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晏贷妹在服刑期间(考核期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1月止),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晏贷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晏贷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贷妹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