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9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诚天志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天志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9753号原告:北京诚天志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云岗南区东里10号。法定代表人:朱克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头条*号。法定代表人:何友远。原告北京诚天志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天志科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诚天志科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诚天志科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诚天志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诚天志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